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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购控股股东债券获放行 不得干预财务核算

2012-08-03 10:28:00     作者: 刘欣    来源: 东方早报  

关键词: 办法 保险公司 财务核算 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提要] 在公开征求意见逾一年之后,中国保监会昨日正式发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首度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进行监管和规范。《办法》规定控股股东不得要求保险公司代其偿还债务,不得要求保险公司为其支付或者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在公开征求意见逾一年之后,中国保监会昨日正式发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首度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进行监管和规范。

  与2011年7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最大的改动之处是允许保险公司购买控股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最大购买比例为10%;并禁止购买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债券。而在征求意见稿中这一条规定是,保险公司不得购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的债券,不管是非公开还是公开发行。

  对于《办法》的出台,多位接受采访的市场人士称,目前区域性和中小保险公司越来越多,股权转让频繁,股东背景也是良莠不齐,《办法》是在控股股东方面对公司治理进行严格监管,来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

  《办法》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不得干预险企财务核算

  根据《办法》,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办法》还从偿付能力对控股股东管理进行严格限制。保险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偿付能力不足等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对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办法》规定,控股股东应当审慎行使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权,提名人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加强对其提名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的履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职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和保险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此外,控股股东应当维护保险公司财务和资产独立,不得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通过借款、担保等方式占用保险公司资金。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称,“历史上新华人寿大股东敢于参与挪用公司资金,从这个规定,就是要防止股东这样做。银监会也有这样的规定。”他进一步称,“因为金融机构是公共企业,保险公司收上来的保费都是别人的,要对公司风险进行规范。”

  一位保险公司高管称,“保险公司股东背景目前构成复杂,有的股东在保险公司当中介入很多,对经营指手画脚,甚至让自己的亲戚成为保险公司的财务、业务等核心部门主管,对保险公司进行直接干预。”

  他进一步称,一些没有金融背景的股东,如地产商法人股投资保险公司,很多是看重保险公司现金流来得快,将其当成取得短期利润的工具。

  损害险企利益 将被责令转让股权

  《办法》称,控股股东不得向保险公司出售其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公开发行债券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保险公司购买的债券不得超过该次发行债券总额的百分之十。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称,这同样是出于风险控制的角度,避免控股股东变相把债发给自己的投资对象来进行关联交易。债券的安全性、可靠性只有控股股东自己清楚,很多时候因为在市场上发不出去只有通过投资对象来发,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很多风险。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和征求意见稿比,其实这条要求有所放宽。

  此外,《办法》规定控股股东不得要求保险公司代其偿还债务,不得要求保险公司为其支付或者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办法》又称,保险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偿付能力不足、多次重大违规或者其他重大风险隐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转让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保险公司股权。

张田夏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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