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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不分病种 以医疗支出费用占比为标准

2012-09-05 09:13:00     作者: 周慧    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  

关键词: 大病 医疗费用 病种 占比 番禺模式
[提要]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大于或者超过家庭一般消费的40%,就被认为出现了医疗灾难性支出。有消息显示,广东拟定的“大病医保”方案与“湛江模式”、“番禺模式”或存在很大的不同。

  本报讯 昨日,国务院医改办副主任徐善长接受中国网访谈时表示,大病医保不会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大病,而是根据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对比进行判定是否会因病致贫、返贫。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大于或者超过家庭一般消费的40%,就被认为出现了医疗灾难性支出。也就是说,当城镇居民、农民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分别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就会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就达到了我们大病所判定的标准。大病发生的概率大概在千分之二到四左右,按照参保(合)人数测算,全国大概是200万~400万人左右。

  徐善长在访谈中强调指出,大病保险有一个原则,就是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大病保险不是一般的商业保险。通过政府购买大病保险的形式,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

  徐善长表示,文件明确要求,商业保险机构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同时,“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因此,财政部门正在积极制订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保险监管部门也在制定相关办法,对大病保险市场准入、产品设计、资金管理、风险管控等进行细化规定。有关对商业保险机构的审查和监督措施将陆续出台。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在广东,医保商办有两种模式,即“湛江模式”和“番禺模式”,前者是指从社保基金中提取部分经费购买商业保险,并提高赔付额度,商业机构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而“番禺模式”则是由政府引入商业机构进行托管,政府部门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商业机构不负责经营。有消息显示,广东拟定的“大病医保”方案与“湛江模式”、“番禺模式”或存在很大的不同。

张田夏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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