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财 > 股票
本站搜索:

证监会:建立IPO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将对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予以惩处

2012-05-31 09:44:00     作者: 许志峰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关键词: 中介机构 发行人 证监会 意见 利润操纵
[提要] 将对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予以惩处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证券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于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惩处。

    本报北京5月30日电 (记者许志峰)中国证监会今天正式向社会公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根据该意见,证券监管部门将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根据各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不良行为记录及有关监管措施将记入诚信档案。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证券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于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惩处。

  据介绍,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的披露责任,确保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和其他鉴证报告;保荐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发行人的辅导、尽职调查和保荐责任。

  针对当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出具体要求,主要包括: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等。

吴毅斐


 
 
 
我要评论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投稿热线
foo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