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31 10:41:00 作者: 万荃 来源: 金融时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就网友在“部委领导留言板”中提出的有关“打击外汇洗钱行为”、“黄金外汇储备规划”、“QFII审批进展”以及“B股市场外汇”等市场关心和热议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在回答如何避免和打击与外汇相关的“洗钱”行为、整顿地下钱庄时,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地下钱庄是以牟取暴利为目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地下经营组织。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的地下钱庄主要是以办理本外币非法汇兑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通过地下钱庄进行交易的资金主要是非法投机的“热钱”、逃避税费监管以及通过正常途径难以实现划转的资金等,上述资金通过钱庄的地下网络交易,避开了对来源审查、资金汇兑等监管和法律法规限制,成为冲击金融市场的一股强大暗流。多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对地下钱庄的高压打击态势。2007年至201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共破获地下钱庄案65起,涉案金额逾千亿元,对地下钱庄活动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根据当前地下钱庄发展现状,国家外汇管理局一方面与公安部门紧密配合,共同行动,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另一方面疏堵并举,完善监管措施,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满足社会对跨境资金汇兑的合理需求,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公众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金融业务,挤压地下钱庄生存空间。
外汇储备应坚持多元化原则,我国外汇储备居世界首位。有网友提问,我国是否应该进一步增加黄金的外汇储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此表示,黄金在特殊时期是不错的投资品种,但黄金市场的容量与我国外汇储备投资规模相比较小。例如,按当前的黄金价格,1000吨黄金约值500亿美元,只相当于3万多亿美元外汇储备的1.5%左右。2011年,全球黄金年产量大约在2800吨左右,供求关系基本平衡。外汇储备直接大规模购买黄金,一是分散化效果有限;二是极易推高黄金现价,不利于民间的黄金消费和投资需求。在统筹外汇和黄金资产配置时,要以长期、战略的眼光,从安全、流动、保值增值三者结合的角度,综合考虑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和货币体系的发展演变,以及资产风险收益特性、市场规模和流动性等多方面因素作出判断。
关于QFII政策和审批进度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称,QFII制度实施以来,在支持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目标下,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及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把握额度审批节奏,推动QFII投资总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2年7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核准149家QFII机构(含已取消额度的两家机构),获得共计285.33亿美元的投资额度。
总体上看,QFII额度的审批进度与QFII机构的客观需求基本是匹配的。2012年以来,跨境资金流出入比较均衡,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状况有所好转。为了进一步促进境内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时调整并加快了QFII额度审批进度,截至7月20日,2012年以来,已核准55家QFII机构获得共计68.93亿美元额度,超过了2010年和2011年两年核准的投资额度的总和。
有网友提问,外汇局出台了哪些政策支持企业走出去,尤其是民营企业走出去?国家外汇管理局解释称,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包括取消境外投资汇兑环节的审核手续,基本实现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登记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在一定额度内进行境外放款,调整、简化对外担保的管理程序,并允许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
2012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简化境外放款外汇管理,适当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管理。这些措施从初始投资到后续融资等多方面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给予了持续支持,切实促进了投资便利化,完善了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对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在回答网友关于B股市场外汇问题时,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出,B股市场参与者包括针对境外投资者和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者退出B股市场所得资金可以汇出境外。境内个人投资者出售B股所得应划回本人开立在境内商业银行的原外汇账户,由于现行法规尚没有明确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事宜,相关资金目前不得直接划往境外。境内个人投资者现阶段如有配置境外资产的需求,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间接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
关于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展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近年来,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发展以及国际收支形势的发展变化,积极进行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以拓宽资本流出渠道为重点,推出了一系列外汇管理改革政策措施,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明显提升。在直接投资项下,已经实现了基本可兑换,投资便利化程度显著提高。证券投资项下,QFII、QDII、RQFII等政策的逐步推出,初步构建了证券投资项下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促进了境内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发展,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外投资渠道,较好地满足了境内外市场主体跨境证券投资的客观需求。其他投资项下,中资企业借用外债、对外担保管理改革等政策的实施,大大缓解了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和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境内机构“走出去”,稳步推动了其他投资可兑换程度的提高。
国家外汇管理局还表示,将按照“十二五”规划的有关要求,稳妥有序地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逐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投资中的使用。逐步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鼓励国内符合条件的机构“走出去”,放宽境内居民境外投资限制。逐步扩大国内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构建防范跨境资金双向流动冲击的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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