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24 09:55:00 作者: 来源: 证券时报网
伴随内地基金市场不断发展,持有人利益保护日益成为热点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院长吴晓灵23日在上海表示,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加大对基金持有人的保护力度。
据新华网报道,吴晓灵是在当日举行的“2012中欧-华安锐智沙龙”上作上述表示的。
过去四年中,吴晓灵一直致力于组织《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目前,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审。
吴晓灵表示,此次修法中,对于公募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降低持有人大会“门槛”、增加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权、区分公募和私募基金行为等途径实现。
吴晓灵表示,鉴于公募基金参与者众多,此次修法将持有人大会的“门槛”由原先的50%降至1/3。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基金份额低于1/3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五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
吴晓灵表示,目前内地基金产品主要为契约型基金,这种方式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不完善。此次修法将通过引入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在中国语境下分别称为“理事会型基金”和“无限责任型基金”,以增加对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权。其中前者由理事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负责,后者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担任无限责任人。
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在于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行为。其中,公募基金除完善持有人大会相关制度外,还对信息披露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吴晓灵表示,过去几年内地私募基金获得了较快发展。此次修法,将通过明确私募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豁免条件下生存,为其提供作为金融产品的法律地位。
在吴晓灵看来,由于中国内地缺乏“财团法人”的概念,投资基金作为资金集合难以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这使得基金管理人在行使诉讼权时遇到障碍。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了基金的组织形式,实质上赋予了基金“财团法人”的地位。但她同时表示,要让基金管理人真正行使诉讼权,仍需要《民法通则》作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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