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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机构拟纳入审计范围

《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草案)》提议

2012-09-25 08:26:00     作者: 李占江    来源: 大众网--大众日报  

关键词: 条例草案 审计机关 地方商业银行 审计单位 审计结果
[提要] 《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今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根据相关规定,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或证券、保险、信托、期货、担保等地方金融机构将纳入审计范围,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本报济南9月24日讯 《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今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根据相关规定,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或证券、保险、信托、期货、担保等地方金融机构将纳入审计范围,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目前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为代表的地方金融力量,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涉及公共利益。为完善金融监管,揭示和防范金融风范,应当加强审计监督。”省审计厅厅长左敏介绍,国家“十二五”规划纲中就提出,要“完善地主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

  记者了解到,为适应金融监管发展新形势需要,目前许多省市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等形式,将地方金融机构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因此,《条例草案》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依法对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担保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另一方面,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理财等新兴金融业态发展迅速,金融风险和隐患也随之加深,由于法律地位缺失,游离于监管之外,这些新型金融业态的风险控制成为长期存在的隐患,特别是民间金融中的“黑色”部分,包括各类带有欺诈性或高风险的金融活动,一旦发生问题就会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议《条例草案》时建议,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新兴金融业态也纳入审计范围。

  为加强审计监督力度,避免审计归审计,处理归处理,审计与查处脱节;审计监督只能“查病”不能“治病”;一些问题屡审屡犯、屡改屡犯,影响审计监督的效果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将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督察范围,强化行政问责,督促审计结果的落实。”此外,对被审计调查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审计机关调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条例草案》还提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审计单位提出要求或者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张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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